| 在留资格 |
符合范围 |
在留期间 |
| 外交 |
作为日本国接受的外国政府外交使节团或领事机关等的构成员或其同一家庭家属的构成员的活动 |
进行「外交活动」或「公用活动」的期间 |
| 公用 |
作为日本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关的公务员或其同一家庭家属的构成员的活动 |
| 教授 |
在日本的大学等进行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活动 |
3年或1年 |
| 艺术 |
带有收入性音乐、美术、文学或其他艺术活动 |
| 宗教 |
由外国宗教团体向日本派遣的宗教家进行的宗教活动 |
| 报道 |
根据与外国报道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的采访及其他报导活动 |
| 投资、经营 |
在日本开始贸易及其他事业经营,或对此事业投资并进行此经营或从事该事业的管理,或代替进行上述活动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进行此经营或该事业的管理的活动 |
| 法律、会计业务 |
在我国法律上有资格者才可以进行的有关法律或会计业务的活动 |
| 医疗 |
在我国法律上有资格者才可以进行的有关医疗的活动 |
| 研究 |
根据与日本国公私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的有关研究业务的活动 |
| 教育 |
在日本的小学、中学、高级中学、各种学校或类似的教育机关进行语言学或其他教育活动 |
|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根据与日本公私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并需要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人文科学知识或以外国文化为基础的思考或感受性的业务活动 |
| 企业内调换 |
公私外国事业所职员在一定期间调换到日本的总店或分行等事业所进行并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业务活动 |
| 娱乐 |
演戏、表演艺术、演奏、体育等的娱乐活动或其他艺能活动 |
1年、6个月或3个月 |
| 技能 |
根据与日本公私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并需要在特殊产业领域中掌握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
3年或1年 |
| 文化活动 |
无收入的学术、艺术活动或有关我国特有文化、技艺的专业研究、掌握活动 |
1年或6个月 |
| 短期停留 |
在日本短期停留进行的观光、保养、体育、探亲、参观、参加讲习或集会、业务联系及其他类似活动 |
90天、30天或15天 |
| 留学 |
在日本的大学、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高等专门学校等受教育的活动 |
2年或1年 |
| 就学 |
在日本的高级中学、专修学校的高等或一般课程、各种学校或有关设备及编制的类似的教育机关受教育的活动 |
1年或6个月 |
| 进修 |
在日本公私机关进行的技术、技能或知识的掌握活动 |
| 家属停留 |
作为在留资格为「外交」「公用」「短期停留」以外的人或「留学」「就学」「进修」的人的被扶养者并配偶或孩子的日常活动 |
3年、2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
| 特定活动 |
法务大臣对各外国人特别指定的活动 |
1. 该外国人为「入境法」第7条第2款第2项的符合者时3年、1年或6个月
2. 该外国人为上述1.以外的人时1年以下并法务大臣对各外国人指定的期间 |
| 永住者 |
法务大臣认定永住的人 |
无期限 |
| 日本人的配偶等 |
日本人的配偶、按照民法第817条之2的规定的特别养子或作为日本人的孩子出生的人 |
3年或1年 |
| 永住者的配偶等 |
「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以下总称「永住者等」)的配偶、作为永住者等的孩子在日本出生并在日本继续在留的人 |
| 定居者 |
法务大臣考虑特别的理由之后指定一定在留期间并认定在留的人 |
1. 该外国人为「入境法」第7条第1款第2项的符合者时3年或1年
2. 该外国人为上述1.以外的人时3年以下而法务大臣对各外国人指定的期间 |